從事施工作業時,應依造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配戴安全帽。
顏色:紅、白、黃、藍、橘
耐電壓:20kv
電絕緣性:電壓7000V以下
電壓試驗:20kv 10ma以下
※可客製印字,內襯及下巴帶可更換
★ 堅固耐用
★ 材質輕,不增加頭部重量負擔
★ 耐穿理與耐衝擊特性
有關工作場所應提供並使勞工配戴安全帽的相關法規及條文如下:
一、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(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修正)
第二百三十八條:
雇主對於在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,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,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,使勞工戴用。
第二百七十八條:
雇主對於搬運、置放、使用有刺角物、凸出物、腐蝕性物質、毒性物質時應置備適當之手套、圍裙、裹腿、安全鞋、安全帽、防護眼鏡、防毒口罩、安全面罩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。
第二百七十九條:
雇主對於勞工操作或接近運轉中之原動機、動力傳導裝置、動力滾捲裝置,或動力運轉之機械,勞工之頭髮或衣服有被捲入之虞時,應使勞工確實著用適當之衣帽。
第二百八十條:
雇主對於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,致危害勞工之虞時,應置備有適當之安全帽及其他防護。
第二百八十一條:
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,勞工有墜落之虞者,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、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。
前項規定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,不在此限。
第二百八十二條:
雇主對於從事地面下或隧道工程等作業,有物體飛落、有害物中毒、或缺氧危害之虞者,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,必要時應置備空氣呼吸器、防毒面具、防塵面具等防護器材。
第二百九十條:
雇主對於從事電氣工作之勞工應使其使用電工安全帽、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。
二、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
第十條:
雇主對勞工從事高架作業,應供給並使勞工確實配帶安全帽、安全鞋、安全帶等適當防護具或裝設安全網、架設施工架等防護設備。
三、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(八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)
第二十七條第十款:
雇主應依規定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,監督勞工使用安全帽或安全帶。
第五十條第三款:
雇主雇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,為防止土石崩塌,應指派專人,監督勞工使用安全帽或安全帶。
第五十八條第三款:
雇主雇用勞工從事擋土支撐之構築作業,應指派經訓練之作業主管,監督勞工使用安全帽或安全帶。
第七十二條:
雇主對於隧道、坑道作業,應使作業勞工配戴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。並置備緊急安全搶救器材、吊升搶救設施、安全燈、呼吸防護器材、氣體檢知警報系統及通訊信號等必要裝置。
第八十七條第三款:
雇主備用勞工從事隧道、坑道開挖作業或襯砌作業,應分別指派經訓練之作業主管,監督勞工使用安全帽或安全帶。
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:
雇主雇用勞工從事模板支撐作業,應選派經訓練之作業主管,監督勞工使用安全帽或安全帶。
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:
雇主雇用勞工從事鋼構組配作業,應選派經訓練之作業主管,監督勞工使用安全帽或安全帶。
第一百五十條:
雇主對於從事建築物拆除作業之勞工,應使其佩帶適當之個人防護具。
四、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
第五十二條:
雇主對於從事山區作業人員,應供給安全帽。
五、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
第十條:
雇主對所有進入清艙作業場所之人員,均應使其穿戴安全帽、安全鞋及工作服。
第十九條:
雇主對進入工作場所之人員,均應使其佩帶安全帽及著安全鞋,對切割作業勞工並應使其佩戴護目鏡及口罩及面罩;搬運作業之勞工並應使其佩戴保護用手套。
第二十八條第五款:
雇主使勞工進入艙內作業時,應檢查穿著不浸透性工作服、工具、安全帽、安全鞋及其他個人防護具。
六、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
第三十六條:
勞工之服裝應限於棉質品,其接觸火藥之人員,應著防火圍裙、護面罩、安全帽、膠鞋、布鞋,儘量減少皮膚暴露,有藥末飛揚之場所,應配戴護目鏡與防塵口罩。
七、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
第六十六條:
雇主對進入碼頭從事裝卸作業之勞工及有關人員,應使其配戴安全帽等個人防護裝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