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便利行旅及促進行車安全設立之其他各種標誌或標牌,統稱為輔助標誌。
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33條:
1. 可變性標誌,具有可變性能,按各類標誌圖案或文字製作,視需要以燈光或其他方法顯示之,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警告、禁制、指示、服務或宣導事項。其使用得以人工、遙控或自動方式為之。
2. 本標誌所顯示之體形、顏色、大小、圖案及字體等,均應儘量與本規則相關標誌同。
★ 具反光性能
★ 提醒用路人注意路況
★ 提高交通管制措施之遵守
應用於
1. 施工標誌及其輔助設施
2. 服務區停車處方向指示標誌
3. 車道預告標誌
4. 安全方向導引標誌
5. 告示牌
6. 反射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