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示標誌用以提供各種有關路程上明確的行車路況,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能獲得必要的指示與導引,順利到達目的地
地名標誌:「指21」及「指21.1」 用以指示行車到達之行政區或其它地點。設於進入該地點之交界處至交界處前後50 公尺之間,若無明確之交界處,則設於適當處所。
顏色:依標誌設置目的之不同而異,原則如後:
- 綠底白字白色圖案白邊:指示地名方向里程之標誌。
- 棕底白字白色圖案白邊:指示觀光地區之標誌。
- 藍底白字白色圖案白邊:指示服務設施之標誌。
- 白底黑字黑邊:指示路線、方位、方向或車道之標誌。
- 黃底黑字黑邊:禁制及警告類型之標誌。
- 螢光黃綠底黑字黑邊:替代路線導引標誌。
- 其他:如「加油站」、「救護站」、「此路不通」 等標誌。
大小:除另有規定者外,必要時得隨文字之大小、字數與排列方式定之。
誌中配有紅色圖案。
★ 具反光性能
★ 提醒用路人注意路況
★ 提高交通管制措施之遵守
(一) 於交流道或交叉路口,指示通往某地、某街道或某公路之方向。
(二) 指示通往交流道之方向及途徑。
(三) 於將近分流或匯合處之路段指示駕駛人使用正確車道。
(四) 指示路線及其方向、方位。
(五) 說明至某地之里程,或距離交流道出口之里程。
(六) 指示各項服務設施。
(七) 提供其他有助於用路人之資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