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指11) (指12) (指13) (指14) (指15) (指16) (指17) (指18) (指19) (指20) 行車方向指示

材質: 鋁板、錏版
形狀:依功能之不同而區分為梅花形、長方形(包含方形)、圓形及箭頭形、盾形等。


指示標誌用以提供各種有關路程上明確的行車路況,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能獲得必要的指示與導引,順利到達目的地

行車方向指示標誌:「指11~20設於交流道入口前,用以指示行車方向之路線方位及編號,其指向依實際方向指示之。本標誌為白底黑色箭頭黑邊,直行方向用「指11」,左右轉方向用「指12」, 右轉用「指13」或「指14」,左轉用「指15」或「指16」, 直行後右轉用「指17」或「指18」,直行後左轉用「指19」或「指20」。


顏色:依標誌設置目的之不同而異,原則如後:

  1. 綠底白字白色圖案白邊:指示地名方向里程之標誌。
  2. 棕底白字白色圖案白邊:指示觀光地區之標誌。
  3. 藍底白字白色圖案白邊:指示服務設施之標誌。
  4. 白底黑字黑邊:指示路線、方位、方向或車道之標誌。
  5. 黃底黑字黑邊:禁制及警告類型之標誌。
  6. 螢光黃綠底黑字黑邊:替代路線導引標誌。
  7. 其他:如「加油站」、「救護站」、「此路不通」 等標誌。

大小:除另有規定者外,必要時得隨文字之大小、字數與排列方式定之。

誌中配有紅色圖案。


  具反光性能

★  提醒用路人注意路況

★  提高交通管制措施之遵守


(一) 於交流道或交叉路口,指示通往某地、某街道或某公路之方向。

(二) 指示通往交流道之方向及途徑。

(三) 於將近分流或匯合處之路段指示駕駛人使用正確車道。

(四) 指示路線及其方向、方位。

(五) 說明至某地之里程,或距離交流道出口之里程。

(六) 指示各項服務設施。

(七) 提供其他有助於用路人之資訊。